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11月21日查封筆錄所載,建物內除原本固定之裝潢、櫃子外,僅遺有少數傢 俱,如桌椅、沙發、矮櫃,據現場債權人轉述債務人稱,目前為空屋狀態,且沒水沒電;因 該屋沒電,無法看清屋況。另依債權人陳報本案標的物有電梯、無附車位、無出租、每月管 理費為1,300元。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維護保養狀況良好,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 考。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依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至附近訪查鄰居,均稱未聽聞本件拍賣標的建物 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該分局亦查無報案紀錄。 三、本件拍賣標的1096地號土地為建物基地,其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 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 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