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件查封筆錄記載及債權人調查不動產現況後陳報,本件標的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沈OO, 前簽訂之租約已到期,未簽訂新租約,現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又依本件鑑價報告記載,本件 標的維護狀況普通,有居住痕跡。
二、依本院110年司執字第106286號案件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建物依肉眼判斷,於臥室窗框下方 有些許壁癌,尚無嚴重滲漏水、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等重大瑕疵。經該案鑑定人詢問社區 管理員及監委,其表示本件建物並未持有停車位。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1年3月5日蘆警分刑字第1110005644 號函復,本件建物最近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 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 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