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之現場指界,第807地號土地為縣府新貴社區地下停車場車 道入口,第820、821地號土地為中山路736號房屋(臨編建號2474)坐落基地,第822、823地號土 地為中山路742、736號巷道道路用地;拍賣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廖O材作為店面及倉儲使用,租賃 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月租新台幣25,000元,據承租人在場陳稱,二樓 有油漆剝落、屋頂層板脫落之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247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為債務人與他人共有,其使用土地之法律 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第807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79)桃縣建管使字第01442號使用執照紀錄,如區分 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物權編第8條之5第3項之情形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 先於其他共有人,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第807、822、82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 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 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原應買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九、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 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