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據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及112年3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本件拍賣之建物。復依112年5月3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為其與朋友的小孩居住使用,建物為三層樓,三樓有神明廳,房間牆壁有些許剝落情形。另據債權人查報建物樓梯間牆壁有滲水及油漆剝落現象。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