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據本次履勘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即1612建號建物為兩房一衛一廚格局,客廳內有祠堂,屋頂油漆斑駁,有脫落現象,債務人手足在場陳稱該屋現為債務人父親居住使用。二、本件執行標的之前案鑑定報告及訊問筆錄分別記載略以:「債務人親屬表示建物有漏水情形」、「債務人哥哥因罹病無法醫治,嗣於家中一樓斷氣」,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本件拍定後1612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參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五、本件標的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劃(民國83年09月05日)第二種住宅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十一、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