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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而建物(含停車位)出租於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121年5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萬元,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
2‧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手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2160萬112/6/6拍賣]
[第二拍:1728萬未確定]
[第三拍:1383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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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