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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據第三人詹進中表示,債務人是其大哥之兒子,長年未居住此處,該建物一直以來是由其與其母詹Ο所居住,復據執行人員目視屋況,屋內外雜物很多,屋況欠佳,另據第三人詹Ο鶯具狀陳報稱其本件標的建物有永久使用權(並提出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30號民事簡易判決為據),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使用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2‧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50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3‧本件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劃(民國62年3月6日)第一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4.87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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