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時,社區幹事稱現無人居住,經執行人員 開鎖進入目視無漏水、壁癌等情形。又社區幹事稱無車位,且有積欠管理費。
二、復依本院函警政機關查無本件拍賣標的近五年無非自然死亡之勘察紀錄。又依鑑價報告所 載,須向原建物屋主或起造人提供其領有之輻射偵測證明始得判斷是否為輻射屋,經查勘標 的建物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查無相關資訊。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