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非輻 射屋、海砂屋、凶宅。無漏水、地震受損、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地下一樓 有一平面車位,編號26;一機車車位,編號29,復依登記謄本記載,本件7173號建物含停車 位編號26號,另就機車車位未予記載,詳情如何,請應賣人自行查明。又地政人員稱7173號 建物無增建。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