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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111年11月2日履勘現場,系爭159-3地號為商場外空地,其上有商場,為系爭1187號建物之基地。
2‧系爭1187建號目前由鄭Ο育承租,租期111年8月31日至112年8月31日止,屋況良好無影響交易價格情形。停車位位於地下室五層,編號75號。
3‧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期間為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並提出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之公證書影本。
4‧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