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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一樓出租予第三人經營彩券行(租期自107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其餘樓層則由債權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本件標的物一至四樓後方均有增建,頂樓亦有加蓋。
2‧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3‧第12787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標的物一樓出租予第三人經營彩券行,租期自107年1月1日至11年12月31日,租約業已到期,且不得再續租、轉租,否則違反查封效力。
5‧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11年11月14日)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分割共有物》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41.8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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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