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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醫院後方有一鐵皮屋,鐵皮屋與醫院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2‧據中壢分局查報稱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福眾生醫科技占有使用(期間自109年11月8日至119年11月7日止,出租範圍為中壢區志廣路119號1至7樓、10至11樓、屋突1至3樓及地下室B1至B4層),另有懷寧醫院占有使用;另依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拍賣建物8、9樓部分出租予喜福美福祉有限公司經營懷寧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期間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7年5月31日止)。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法院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木字第116296號,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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