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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0年9月2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現場為貯存場及其附屬辦公室(即本件42號建物),據債權人稱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火災等受損受創情形,亦無嚴重漏水之情形。又地政人員稱158地號為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另建物一樓後方、頂樓、貯存場均有增建(已列為375號建物併同拍賣),且均無獨立出入口。
2‧另本件拍賣標的據111年9月8日債權人詢問債務人建物現況,債務人稱現況無變動,本院於111年9月28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稱增建範圍與假扣押查封時相同。
3‧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建物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158、159地號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之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本件拍賣標的第375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83.4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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