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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女在場陳稱,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惟地下室有出租予第三人公司作為倉庫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12月24日止,月租新台幣8仟元。又檢視屋內使用情形,為一般住家,2樓設有神明廳;屋內牆面有水漬、樓梯間、地下室均有漏水痕跡;另據在場人表示,3樓天花板曾發生漏水塌落之情形。本件拍賣建物地下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樓層拍定後點交。
2‧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6年3月30日)住宅區(再發展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3‧第10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681地號土地,占用面積6.5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明智段第2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4.84平方公尺,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4‧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58.4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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