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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標拍賣建物於民國107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之第三人表示其為租客,租期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居住期間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並有含車位。
2‧上開建物經本院111年5月11日履勘時已無人居住,屋內沙發已發霉,尚有電視、冷氣、床墊,已斷水斷電,為三房格局,第三人宏總優SHOW社區管理員稱債務人已一年未居住,另有一停車位B2、26號。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僅拍賣標的第2328號建物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均不點交。
3‧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依鑑定報告所載係都市計畫內住宅區,而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返還土地》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