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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建物出租第三人何秋平、租期自110年8月31日至111年8月31日,惟查封後租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為續租或轉租,否則有違查封效力,故建物拍定後點交。
2‧第238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該增建有部分使用鄰地843地號土地,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建物使用鄰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解決。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3‧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經外觀觀察,屋內堆滿雜物、屋內髒亂,幾乎沒有路可以通行;另據承租人稱建物無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址於近5年內,並無不動產非自然死亡之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4‧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60.0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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