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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為內部隔成7間房間且均已出租,惟本院111年3月23日再行履勘並請債權人查報出租情形,稱僅其中編號302、303、304、307室現出租中,餘為空房。然因本件不動產係於110年3月30日查封,而編號303室之租賃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顯為查封後出租,已違反查封效力,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又依不動產謄本所載,於共有地下室有停車位編號46、47號。準此,本件建物除編號302、304、307室及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外,餘為現況點交。《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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