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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即503建號建物一、四樓均有增建,樓梯間牆壁斑駁,經執行人員入內觀察該建物有部分漏水情形,現為債務人家屬自住使用,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2‧446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02月26日)農業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清償票款》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26.6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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