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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債務人稱拍賣建物未出租他人,屋內現為停水、停電狀態,並留有大量物品,建物拍定後點交。
2‧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沒有漏水之情形、無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3‧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72年4月26日)商業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5‧本件標的物據債務人陳稱有一車位位於B3編號為55、一機車位位於B1、編號118,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機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