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404、1405、1406土地為田地,種植稻米。據鑑定報告所示拍賣土地使用分區
為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即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件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者,該第三人提出證明文件後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者,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