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本建物似有出租第三人,惟兩造未提租約,視為未合法占有)使用情形現場建物無門牌號碼,經詢問對面鄰居門牌號碼為8之3號,故推估本件拍賣標的門牌號碼為6之3號。經偕同員警開鎖入內,有一外籍人士表示係承租人,表示不清楚債務人債務狀況,現場債權人表示經與債務人確認本件拍賣標的確實出租與第三人作為外籍勞工之宿舍使用。惟債權人、債務人均未陳報租約,故實際租賃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八、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十、本件標的物分1、2、3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